(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)楊姓男子擔任補習教師期間,被控以「私下教導」等名義猥褻、性侵4名少女得逞。最高法院維持更四審認定,依連續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等罪,判刑6年6月確定。



根據判決書指出,在嘉義縣某補習班教授國中課程的楊姓男子,於民國90年暑假期間,向女同學稱「顯微鏡要調的時候,要先調粗調節輪,再調細調節輪;就像做那種事的時候,要先脫衣服,再做」。

楊男還佯稱,「私下教授健康教育課,成績會變好」,並趁多名補習班學生一起泡溫泉時,撫摸一名少女的胸部;楊藉此猥褻、性侵4名未滿14歲的少女得逞。

楊男辯稱,他只教授數學,並非教授理化或健康教育課,4名少女所指控的時間他也未開課,不可能性侵少女。

法院更四審認為,4名少女與楊男之間無嫌隙,依少女遭性侵的證詞對民風較傳統、保守的台灣社會屬極隱私的事情,影響個人名節及風評,若非深受其害,豈能在承擔將來一輩子背負他人異樣眼光的風險及痛苦下,將受性侵的事實逐一道出?

法院認定,楊男確實對4名少女猥褻、性侵得逞,審酌他利用被害人對他的信任及教學機會,多次性侵稚齡的被害少女,依連續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等罪,將他判刑6年6月並接受強制治療3年;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1010503

文章來源: 中央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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